法制晚報訊(記者 王巍)防洪避險燈直接照射自家院子,一照就是一宿,村民李某不堪其擾,將村委會訴至法院,今天上午,該案在一中院開庭審理。
  2013年11月26日,村民李某以防洪避險燈影響其正常生活、有安全隱患為由,將門頭溝齋堂鎮桑峪村村民委員會及齋堂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(獸醫站、水務站)訴至門頭溝法院。
  一審中李某稱,防洪避險燈照射其房屋以及卧室並覆蓋院內全部,影響其正常生活且造成了安全隱患。而該防洪避險燈的位置並非通往安全避險場所的通道。其多次與村委會協商未果,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村委會停止侵權。
  對此,村委會辯稱已經調整了燈的位置,不會對李某造成不良的影響。
 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求後,李某上訴。
  今天上午9時30分,此案在一中院開庭。“他們把防洪避險燈安裝到了一條死衚衕里,照射到我家,照到我的房屋及卧室,影響了我的正常生活。”李某在法庭上表示。
  李某指出,雖然防洪搶險燈外形和普通的路燈相似,但其亮度比普通路燈強很多,“尤其到晚上12點左右亮度最強”。李某希望能將緊急避險燈安裝位置改變。
  今天開庭,被告一方並未出庭,而李某又遞交了新的證據,所以該案並未當庭宣判。  (原標題:本為防洪避險 結果“擾民”了? 原告:避險燈直射家中影響生活 告門頭溝某村委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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